微信卖保险将受限!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出炉 非保机构“擦边球”设五条红线( 二 )


要点二:这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对保险机构也有要求
《办法》规定 ,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 ,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 , 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
《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 , 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 。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 , 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 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另外《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从经营范围、险种限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做了规定 。
要点三: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需满足五大要求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 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 。此外 , 《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持牌经营 ,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
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 , 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
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 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
要点四: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划定“五条红线”
《办法》规定 ,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 ,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 , 划定了红线:
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
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
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
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
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
要点五:朋友圈卖保险要经所属机构授权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 ,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 , 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 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
《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 , 提出了有关要求:
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 , 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 , 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
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