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卖保险将受限!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出炉 非保机构“擦边球”设五条红线

_原题为:微信朋友圈卖保险将受限!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出炉 , 非保机构“擦边球”设五条红线
摘要【微信卖保险将受限!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出炉 非保机构“擦边球”设五条红线】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 , 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 , 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 。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 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券商中国)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 , 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 , 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 。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 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
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 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前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微信卖保险将受限!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出炉 非保机构“擦边球”设五条红线

文章插图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章83条 , 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重点规范内容包括:
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 , 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
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 , 强化持牌经营原则 , 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 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 , 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
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 , 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
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 , 改善消费体验;
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 , 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 , 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 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
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 , 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
要点一:满足以下三条件才算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 , 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 , 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
《办法》规定 ,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 , 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
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
《办法》针对三种常见的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
一是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中 ,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 , 其服务行为应同时满足采用相同方式开展保险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监管制度中相关业务行为的规定;
二是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 , 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
三是其他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 , 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 , 规则不一致的 , 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 。
另外 ,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 , 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 , 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 , 不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