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 , 《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 , 《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
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 , 《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
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
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
要点六:销售产品范围、经营区域均有限制
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 , 监管制度需要为未来的发展预留政策空间 , 《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 。
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 , 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银保监会会将及时颁布相关政策 , 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
要点七: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提出全流程要求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的全流程提出经营要求和服务标准:
一是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 , 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
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充分披露信息 ,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 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
三是对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规范 , 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 , 改善消费体验 。
要点八:保护互联网保险创新
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 , 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 , 《办法》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 , 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一是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 , 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
二是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 , 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
三是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 , 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 , 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四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
五是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 , 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 , 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微信卖保险将受限!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出炉 非保机构“擦边球”设五条红线】 (责任编辑:DF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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