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分类


产假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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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产假分类】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