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 , 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 , 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 , 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 , 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实施负债质量管理 , 应当充分考虑负债质量管理与各类风险管理的相关性 , 并协调负债质量管理与各类风险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与流动性风险等相关风险管理体系存在重复的内容 , 可不再单独确立 。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将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 并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 , 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 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负债质量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 , 定期对负债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环节进行独立的审查 。商业银行引入对负债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负债质量出现重大变动或者负债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时 , 应当采取扩大内部审计范围、增加内部审计频率或启动专项审计等措施 。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负债质量管理报告制度 , 明确负债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报送形式、频率和范围 , 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负债质量管理情况 。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年度披露负债质量管理体系及负债质量状况等方面信息 。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可靠的信息系统 , 确保信息系统能够监测负债质量有关指标、限额等情况 , 为负债质量管理的相关计量、监测和控制提供有效支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改进 , 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
第三章 负债质量管理要素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负债质量管理:
(一)负债来源的稳定性;
(二)负债结构的多样性;
(三)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
(四)负债获取的主动性;
(五)负债成本的适当性;
(六)负债项目的真实性 。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来源的稳定性 , 密切关注影响本行负债来源稳定性的内外部因素 , 加强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监测和分析 , 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 , 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来源异动引发的相关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核心负债比例、存款偏离度、同业融入比例等 。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结构的多样性 , 形成客户结构多样、资金交易对手分散、业务品种丰富、应急融资渠道多元的负债组合 , 防止过度集中引发风险 。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情况 , 建立行业、客户类型、产品种类等不同维度的负债结构指标管理体系 , 包括但不限于: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相关参考指标 。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 , 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负债与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 , 防止过度错配引发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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