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 三 )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与资产的错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覆盖率(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缺口率、重要币种流动性比例、净息差、银行账簿最大经济价值变动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等 。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提高负债获取的主动性 , 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 , 提高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主动获得所需额度、期限和成本资金的能力 。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开展市场融资能力评估 , 确保当市场出现不利变动趋势时 , 具备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融资和处置资产的应对能力 。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成本的适当性 ,  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 , 加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管理 , 确保以合理的成本吸收资金 。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 , 参考市场相关价格变化 , 及时监测和预警负债成本的变化 , 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 , 损害经营的持续性 。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负债项目的真实性 , 负债交易、负债会计核算、负债统计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
各项负债业务应当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 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禁止通过虚构交易、对做交易以及乱用、错用会计科目或业务不入账等方式调增或调减负债 。应确保各项负债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 并与同一业务的会计数据映射一致 。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 , 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 。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 , 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同业业务相关规定 , 审慎选择和管理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 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负债质量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 根据本行业务特征与风险偏好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 , 及时报告和处理指标异常及超限额的情况 。
商业银行应当监测可能引发负债业务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 , 合理预判未来负债业务的变化趋势 。
第四章 负债质量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 , 对负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 每年3月底前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负债质量管理评估报告 。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债质量管理的治理体系是否健全;
(二)负债质量管理策略、政策及应急计划是否与本行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总体业务特征相适应;
(三)负债质量管理要素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四)负债质量的识别、计量、监测及控制体系是否完善 , 对指标异常和超限额的情况报告和处理是否及时得当;
(五)负债质量管理相关指标和限额是否符合现行规章制度要求 , 与过往年度相比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 。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可能对本行负债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发生挤兑事件;
(二)信用评级大幅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