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被终身禁入!造假手段特别恶劣 10年财务造假大曝光!( 三 )


不仅如此,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5月10日,乐视网从贾跃亭处发生多次借款,但均被频繁抽回,并未履行其承诺 。
贾跃亭仅短暂将部分减持资金借给上市公司使用,就抽回相关借款,违背减持及借款承诺 。乐视网发布的《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专项披露的公告》(2015-083)及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贾某芳实际履行承诺情况未在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项下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违反承诺,直接指使相关人员抽回自己及贾某芳借款,未勤勉尽责,是乐视网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违法行为 。
证监会认定乐视网欺诈发行
因证监会查出乐视网财务造假的实施,认定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构成《证券法》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
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杨丽杰在推动乐视网上述发行事项及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未勤勉尽责,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吴孟、副总经理贾跃民直接参与相关财务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欺诈发行中发挥较大作用,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时任董事的刘弘,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财务造假事项,导致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申报披露的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三年一期财务数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所述的违法行为 。
贾跃亭申请从轻处罚,证监会开巨额罚单
贾跃亭提出了多个申辩意见:
一是关于IPO申请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事项,认定其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以及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手段的证据不足 。
二是乐视网对乐事体育A+、B轮融资的投资者承担回购义务,实质是业绩对赌,不具有担保的从属性和补充性,在法律上不属于担保,在该回购条款作为融资交易的构成部分已经对外披露的情况下,乐视网无需另行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且该条款是隐蔽条款,相关人员没有发现充其量属于过失行为 。
三是相关公告关于减持承诺的描述即使存在问题,也是微小瑕疵,不足以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 。
四是申辩人没有基于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行为 。综上,贾跃亭认为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
【贾跃亭被终身禁入!造假手段特别恶劣 10年财务造假大曝光!】证监会回应,在乐视网连续10年财务造假中,贾跃亭系乐视网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在案其他责任人和多位证人均指认贾跃亭组织安排和直接参与实施涉及财务造假相关事项,在案多方证据也证明该相关事项均是财务造假的组成部分 。贾跃亭在乐视网处于最高领导职位,其履职的主要表现就是组织、决策、指挥,对于具体造假业务,可能是直接具体的组织、决策、指挥,也可能是概括性的组织、决策、指挥,不需具体到每一笔造假业务 。据此,证监会认定其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财务造假并无不妥 。在案证据证明乐视网财务造假中大量采取了虚构资金循环、虚构业务、虚记金额等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的手段,涉及金额巨大,这些事项的完成显然离不开决策指挥、离不开相关业务和财务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证监会对此认定也并无不妥 。贾跃亭在本案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中,除作为乐视网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外,作为实际控制人,其超出董事长职责范围和履职程序,违反公司治理规范要求,利用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抽逃向乐视网的借款等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