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3日,青岛证监局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杨晓君借用“刘某芳”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并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 。
2016年12月8日,“刘某芳”证券账户在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开立 。杨晓君从业期间,将本人控制资金转入该账户,并通过本人手机买卖证券 。
2018年10月31日至12月19日,在世纪证券青岛香港东路营业部工作的杨晓君通过“刘某芳”证券账户买卖“中信证券”等股票,合计买入成交金额为43.32万元,卖出成交金额为43.55万元,扣除税费后盈利1361.92元 。
另外,2017年3月22日至10月10日,杨晓君时为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经纪人,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操作“关某梅”账户下单委托69笔、操作“宫某竹”账户下单委托2笔,获利63元 。
而杨晓君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对此,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杨晓君没收违法所得1361.92元,并处以4万元罚款;对杨晓君违法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4.64万元 。
证券营业部人员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现象也并不少见 。
以裁判文书网2019年3月份发布的一份行政判决书来看,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泰华在太平洋证券腾冲光东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琼芝为杨泰华母亲 。上述期间内,杨泰华实际控制并使用“尹琼芝”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盈利1433.96万元 。
对于杨泰华的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杨泰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433.96万元,并处以4301.89万元罚款 。
杨泰华对于上述处罚决定表示不满,由而提起上诉,但是法院认为,被告上海证监局认定原告杨泰华违法买卖股票,并对其作出涉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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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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