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的计算方法 爱问知识人( 三 )


我最近看到两个案件 , 一个是审判过的 , 一个是还没有审判的 , 但是都不是以身体权的问题来说的 。一个案件是 , 在一个乡镇的中学 , 早晨老师在上课的时候 , 第一节课老师就把全体学生罚站 , 一下子站了一节课 , 等第二节课的时候 , 就让每个学生把手掌伸出来 , 这个老师就拿着削铅笔的小刀 , 在每个学生的手掌上划一下 , 开始的时候用刀背来划 , 后来就用刀尖来划 , 有的就把同学的手划出血来了 , 一直划到最后 , 把全班四十五个学生每个人都划了一下 。我想这种案件是侵害身体权的 。还有一个案件就是武汉审判的一个案件 , 涉及到性骚扰 , 原告在讲骚扰事实的时候 , 说被告侵扰了我的身体权 。案情是一个中学的教研室 , 教研室的副主任是一位男老师 , 新来的是一位女老师 , 这位男老师就经常的对这位女老师口头的进行骚扰 。有一次他们学校组织老师进行旅游 , 住在一个饭店里面 , 后来这位男老师就进到女老师的房间里面 , 对这位女老师进行非法的身体接触 。这位女老师在起诉的时候就主张 , 这位男老师就侵害了她的身体权 , 法院在认定男老师侵扰事实的时候 , 也提到了侵害了她的身体 。这是以侵害身体提起性骚扰诉讼案件 , 但是最终不是以侵害身体权来认定的 , 而是认定他构成性骚扰 。这些都是侵害身体权的案件 。
那么 , 这个身体权实际上是一个什么权利呢?就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权利 。对身体权的侵害 , 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破坏身体的实质性的完整性 , 造成身体组成部分的残缺 , 造成这种残缺不是对健康权的损害 , 而是对身体权的损害 。比如说 , 一拳打掉对方一颗牙齿 , 对于健康没有太大的损害 , 这是一个对于身体权的侵害 。另一种就是对身体权形式的完整性的侵害 , 就是说 , 我的身体不能被非法接触 , 就像冒犯性的殴打 , 也没有把你打伤 , 就是把脸打肿了 , 这种就是对身体的形式上完整性的损害 。这些都是对身体权的损害 。这两种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 它一般不会造成伤害的后果 , 造成伤害的后果就构成侵害健康权了 。
对侵害身体权的救济 , 最主要的就是精神损害 , 那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造成财产上损失的 , 那么对财产损失也应当赔偿 。
死亡的赔偿、残疾的赔偿、一般伤害的赔偿以及没有造成伤害 , 只是对身体权侵害的赔偿 , 适用的都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究竟应该赔偿多少?这几年当中 , 有过一些城市订过标准的 , 广州订的标准是《消法》当中的 , 精神损害赔偿最低标准的5万 , 重庆订的最高标准的5万 , 原来最高法院在起草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当中 , 在草案当中也提到最高标准的5万 。我们就说 , 别瞎说了 , 最高法院如果要是订的最高标准的5万 , 那广州订的最低标准是五万 , 那就是最低标准是5万 , 最高标准也是5万 , 你的麻烦不就大了吗?大家也可以看一看 , 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的《民法典草案》 , 它规定的最高标准是10万 , 我说那也是瞎说 , 制订民法典是什么呀?民法典是千秋万代的 , 《法国民法典》都用了200年了 , 人家也没有太大的变化 , 你现在订10万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 那10年以后你就得修改法律 , 你不是还为将来修改法律打基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