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的计算方法 爱问知识人( 四 )


很多人就说 , 精神损害赔偿就没有补救措施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就是一个瞎说的数字 。还说 , 最好要明码实价 。很多采访人员在访谈的时候都问我 , 精神损害赔偿要不要明码实价?我说 , 不可能明码实价 。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 , 法官认为一个合适的数额就是一个合适的数额 , 这个合适的数额有没有标准?我说 , 就是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 , 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抚慰;第二个标准 , 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第三个标准 , 能够对一般的群众起到警示或者教育的作用 。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这三点考虑到了 , 这个数额就是合适的数额 。例如说 , 上海一个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 就是那个屈臣氏的案件 , 一个女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 , 被人家说她偷东西 , 然后对她脱衣服进行搜身 , 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 后来上诉到二审法院 , 改成1万元了 。后来有的采访人员问我 , 杨老师你说 , 应当判多少合适?我说两个数额都不怎么合适 , 20万太多一点 , 1万太少一点 , 要是5万到10万比较合适 。具体的来说 , 比如说一个法院 , 那一种情况赔偿多少 , 大体上还是有一个比较的 , 比方说 , 造成了一个很重的残疾要赔偿10万 , 再重一点的赔偿15万 , 大概有一个标准 , 就靠案件积累起来的经验 , 然后法官再把握一个适当的数额 , 但是最终决定的方法还是得法官来决定 。
4.关于性骚扰案件的认定和赔偿
刚才我提到性骚扰的问题 , 我这里再稍微的介绍一下 。
性骚扰的问题 , 最近我和几个学生在做一个课题 , 研究这个问题 。这几年性骚扰的案件陆陆续续的发生 , 全国大概判了9个这样的案件 , 我说胜诉的是2.5个 , 因为有一个判决胜诉 , 但是不判决赔偿 , 这只能算作半件 。
性骚扰的案件多数是判决原告败诉 , 其实原告败诉在什么地方呢?主要是证据问题 , 原告起诉被告性骚扰你得拿出证据来呀 。性骚扰一般情况下都是一对一的 , 这样怎么来确定这个证据呢?有一个案件起诉性骚扰被驳回了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这些采访人员都抱不平 , 找我说要个说法 。我说这个不抱怨别人 , 还是要怨自己 , 证据不足怎么说啊!他说 , 你看也有证据呀 , 证据是什么?他说 , 这个单位的很多同事都证实这个老板经常找她 , 进到她的办公室 , 我说这个证据证明不了问题;第二个证据 , 是有一天有两个同事证实老板把她叫到办公室以后 , 她在办公室里面有尖叫声 。我说 , 尖叫也不好说里面有什么行动啊 , 性质难以确实 。靠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性骚扰的问题吗?所以 , 主要还是证据问题 , 不能说法官不保护受害人 。
性骚扰当中第二个问题 , 就是性骚扰侵害的是什么权利?性骚扰在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下 , 它侵害的客体是不一样的 , 在美国、日本法律最健全的地方 , 他们其实是在保护劳动的权利 , 是在劳动场合、在工作场合 , 在这个场合当中实施了性方面的骚扰的话 , 认定为性骚扰 。这就是职场主义 。但是 , 有一些国家不是这样的 , 他们认为性骚扰侵害的是性权利 。这就是权利保护主义 。我们采用什么样的办法呢?后来我说 , 不能采用美国和日本这种的做法 , 性骚扰一定要在劳动场合或者工作场合 , 是对劳动秩序的干扰 。他的这种做法是什么呢?就是说 , 如果一个员工在企业或者单位当中受到了性骚扰以后 , 不仅仅直接骚扰你的这个人要承担责任 , 而且老板也要承担责任 。因为你提供的劳动环境不好 , 就像我们说的替代责任差不多 。多数国家的规定不是这样的 , 性骚扰还是对个人的权利的侵害 。我们现在处理的这些性骚扰的案件 , 既有在劳动场所发生的 , 也有一般同事之间发生的性骚扰 , 比如象我刚才讲的两个老师之间 。还有就是纯粹的一般的场合 , 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最近处理了一起性骚扰的案件 , 是打手机骚扰 , 说有两个男的是同事 , 两家关系非常密切经常来往 , 有一天一方的这个男的 , 就是被告 , 给同事的妻子也就是原告发了一条短信 , 说我和太太要去逛街 , 你过来和我们一起逛街吧!原告接到短信以后立刻就跑到他们家去了 , 到他们家去了以后 , 发现只有这个男的自己在家 , 她就问 , 怎么就你自己啊!他说我老婆出去了 , 就咱俩逛街还不好吗!咱们俩逛比和我老婆逛更好 , 就带有点挑逗的性质 。这个女的就说 , 我们都是正经人 , 怎么能够这样呢?据原告讲 , 被告就有动手动脚的行为 , 原告挣脱了以后跑回家去了 。在随后的两三天时间里面 , 被告就给原告发了8条手机短信 , 这8条短信写的都是有关性的内容 。原告认为受到了性骚扰 , 就向法院起诉 , 说被告用手机短信进行性骚扰 。到了法庭上以后 , 被告说我这是跟原告开玩笑 , 以前也开 。法官就说 , 你拿出证据来呀!然后被告的太太也出庭作证 , 她们两个关系本来就暧昧 , 有一天我还看见她们俩还在床上躺着呢!证据在哪啊!原告提出的证据是板上钉钉的 , 有8条信息都在电话上放着呢!而且都是从你的电话中发出来的 , 你还有什么可否认的 。最后被告就说 , 我这是在开玩笑 。但原告不认为你在开玩笑 , 你就是构成性骚扰 。所以 , 法院的判决就是被告构成性骚扰 。这个案件说的比较清楚 , 就是说 , 我们实际上所采取的立场 , 反击性骚扰 , 保护的就是性的权利 。就是说 , 一个人自主支配自己的性利益 , 违背我的意志进行一些性方面的挑逗或者其他有关的行为 , 那你就构成性骚扰 。所以 , 这个案件我觉得特别有典型意义 , 就是能够说明性骚扰侵害的客体能够确定下来 , 行为方式也都可以确定下来 , 这就是性骚扰 , 侵害的就是性权利 。当然 , 也有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的 , 如果违背意志的话 , 也构成性骚扰 。性骚扰案件出现的比较少 , 一个是证据问题 , 另外一个就是大家对这个问题认识不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