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原题为:18年券商老兵帮客户炒股,1年大赚1100万,自己炒股却倒亏!好处费都被没收…
摘要【18年券商老兵帮客户炒股 1年大赚1100万 自己炒股却倒亏!好处费都被没收】券商营业部人员上述违规主要有两种,一是借他人账户炒股,二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近日,证监会发给某券商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单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是因为如此 。(券商中国)
券商营业部人员违规炒股可谓屡禁不绝 。
券商营业部人员上述违规主要有两种,一是借他人账户炒股,二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近日,证监会发给某券商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单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是因为如此 。
具体而言,单某借他人账户投入总金额30万炒股,最终亏损4万出局;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投入3675万元,一段操作猛如虎,最终挣了1141万元,单某也收到客户的30万元“好处费” 。
最终,单某因为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炒股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均违反证券法规定,30万元“好处费”也被没收,最终合计罚没70万元 。
来看看具体情况 。
文章插图
自己炒股亏4万、帮客户炒挣千万
单某的违法违规行为亦是比较特立独行,因为他帮客户炒股大赚,自己炒股却陷入亏损 。
证监会披露,“孙某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开立于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资金账户号920****296,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6****381 。
2017年6月14日、15日,单某招商银行尾号2937账户分二笔共计向孙某某建设银行尾号9646账户转入29.99万元 。6月15日,该29.99万元全部转入“孙某某”证券账户 。同日,“孙某某”证券账户买入“利德曼”股票18,300股,买入成交金额29.92万元,与单某转入的资金额基本一致 。“孙某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8月至11月间发生多次证券转银行的资金记录,在资金转入银行账户后基本在当日即转回单某银行账户 。
证监会认为,综上,单某存在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孙某某”证券账户所买入的上述“利德曼”股票对应卖出金额25.47万元,亏损4.27万元 。
单某自己借他人账户炒股亏损,而换成给别人炒股却是另一番风景 。
监管查明,“严某某”信用资金账户888****158于2014年1月2日开立于某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下挂060****316、E01****343两个股东账户 。
单某在从业期间是严某某的客户经理 。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9月2日,单某私下接受严某某委托,使用严某某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利德曼”“中源协和”等20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3675.2万元,累计卖出金额4816.4万元,这意味着盈利1141.2万元 。单某也于2016年8月18日获得严某某支付的30万元报酬 。
18年证券从业经历,被罚70万
单某并不是初入证券行业的“小白”,而是一位入行已经18年的老从业者 。
根据证监局行政处罚书,单某1984年出生,2003年加入广东某证券公司南丹路营业部(2005年该营业部被托管,2007年更名某信证券上海南丹路营业部,2016年因迁址更名某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从事证券业务 。2003年至2006年在柜台岗位工作,2007年至2018年11月任客户经理 。2010年4月在某信证券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资格 。
有多年从业经历,单某还是没有经受住利益诱惑,出现了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两项违法事实 。
证监会认为,单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通过“孙某某”账户持有、买卖“利德曼”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私下接受严某某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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