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管资金可以用于退还承租人押金、预付租金等:
1、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2、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依法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主张单方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
【深圳市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4、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5、住房租赁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付租金 。
(九)被监管资金按以下规定解除监管:
1、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监管银行应将剩余资金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2、发生本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凭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书面协议或者通知、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据此释放监管资金;
3、发生本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凭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据此释放监管资金;
4、发生本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及承租人可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区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由监管银行直接向承租人释放相应的押金及预付租金 。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无法联系的,可由另一方当事人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
(十)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银行保函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银行保函提供方式、保证金额、期限及索赔等条款,并将银行保函作为住房租赁合同的附件 。
银行保函保证期限届满但租赁关系仍存续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银行保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供有效的银行保函 。
03
规范住房租金贷款
(十一)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
(十二)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
04
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企业以及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统筹、协调、指导,并加强对租赁平台的建设和推广 。
区住房建设部门统筹、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内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以及逃避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并根据监管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市、区社区网格管理部门统筹组织网格员,配合主管部门对承租人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并将发现的住房租赁矛盾纠纷线索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处置 。
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规范创新住房租赁融资产品,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 。
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及银行保函业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商业银行在租赁资金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市住房建设部门制定监管协议等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