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三 )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或变相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行为 。
市网信部门依法加强对违法违规发布住房租赁信息行为的监督 。对未进行企业备案即发布房源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住房租赁企业,根据住房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及时要求发布主体、第三方交易平台删除房源信息 。
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房屋权利人、承租人的治安违法和刑事案件报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协助其他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打击住房租赁交易中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
(十四)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专户,不得通过其他的银行账户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本通知规定进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的,承租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举报 。
监管银行应当为监管协议签订提供便利,并与租赁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服务,及时将资金入账情况通知住房租赁企业 。
(十五)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取消财政资金扶持、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抄送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和网信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六)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除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由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依法处理 。
(十七)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弄虚作假导致住房租赁资金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
(十八)本通知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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