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椎弯近视鼻炎( 二 )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 , 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 , 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
第十二条 淋病 , 梅毒 , 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 , 非淋球菌性尿道炎 , 尖锐湿疣 , 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 , 不合格 。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 , 不合格 。
收缩压:
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 , 不合格 。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 , 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 , 合格 。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 , 一分钟不超过三次 , 确无心脏病变者 。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 , 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 , 支气管哮喘 , 肺结核 , 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 , 不合格 。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 , 数量在3个以下 , 直径不超过0.5厘米 , 密度高 , 边缘清晰 , 周围无浸润现象 。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 , 细菌性痢疾 , 慢性肠炎 , 内脏下垂 , 腹部包块 , 不合格 。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 , 平静呼吸 , 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 , 质软 , 边薄 , 平滑 , 无触痛、叩击痛 , 肝上界在正常范围 , 无贫血 , 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 , 治愈后再未复发 , 无症状和体征者 。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 , 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 , 无自觉症状 , 无贫血 , 营养状况良好 。
(四)肝、脾同时触及 , 符合上述(一)、(三)两项 , 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 , 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
16 。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 结缔组织疾病 , 不合格 。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 , 慢性疟疾 , 血吸虫病 , 黑热病 , 阿米巴痢疾 , 丝虫病 , 不合格 ,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 , 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 , 全身情况良好 , 能担负重体力劳动 , 合格 。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 , 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