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椎弯近视鼻炎( 三 )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 , 治愈后无后遗症 。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 , 不合格 。
第二十二条 口吃 , 不合格 。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 , 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 , 合格 。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 , 不合格 。
嗅觉迟钝 , 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
第二十四条 听力 , 每侧耳语低于5米 , 不合格 。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 , 陆勤人员合格 。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 , 重度晕车、晕船 , 不合格 。
轻度晕车、晕船 , 陆勤人员合格 。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 , 外耳道闭锁 , 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 , 耳廓、外耳道湿疹 , 耳霉菌病 , 不合格 。
轻度耳霉菌病 , 陆勤人员合格 。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 , 化脓性中耳炎 , 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 , 不合格 。
鼓膜内陷 , 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 , 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
鼓膜轻度内陷 , 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 , 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 , 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 , 慢性副鼻窦炎 , 重度肥厚性鼻炎 , 萎缩性鼻炎、鼻息肉 , 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 , 不合格 。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 , 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 , 轻度萎缩性鼻炎 , 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 ,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 , 不合格 。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 , 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 , 左眼裸眼视力4.8 。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 , 不合格 。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 , 陆勤人员合格 。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 , 不合格 。
假性翼状胬肉 , 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 , 陆勤学员合格 。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 , 眼球震颤 , 眼肌疾病 , 不合格 。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 , 陆勤学员合格 。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 , 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 不合格 。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 , 各类人员合格 。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 , 青光眼 , 不合格 。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 , 各类人员合格 。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 , 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 , 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 , 不合格 。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 , 超咬合超过0.5厘米 , 开咬合超过0.3厘米 , 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 , 反咬合 , 牙列不齐 , 轻度牙周病 , 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