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经营药品怎样算情节严重 , 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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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 依法予以取缔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 , 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证经营药品查处方略
药品市场上出现的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一是“无证无照”型 , 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行为 。
二是“有照无证”型 , 即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 。
三是“证件失效”型 , 即《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被注销或被吊销的单位经营药品行为 。
四是“申领证件”型 , 即已向监管部门提交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 , 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即经营药品行为 。
五是“有证超范围”型 , 即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行为 。
2.对无证生产药品的企业给予罚款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 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 , 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 予以没收 。
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 , 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 , 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 , 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八十六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 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 , 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 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 经处理后重犯的;(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 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 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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