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之前酒驾不能进国企了吗
1.以前酒驾不能进国企吗?如果有酒驾记录 , 还是可以进入国企的 。是行政处罚 , 不是刑事处罚 。不会有犯罪记录 , 只是在公安机关有记录 , 不会影响政审 。犯罪记录:一般指某人过去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 。又称罪犯前科制度 , 在中国法律中 , 一般是指犯罪记录的档案记录 , 一般存放在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是指对某人过去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 。(也称“前科”)是个人的犯罪记录 , 保存在地方或国家档案馆 , 是自然人的一种替代性历史表现形式 。二、醉驾的处罚饮酒:饮酒驾驶机动车的 , 处1000元-2000元罚款 , 记12分 , 暂扣驾驶证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处5000元罚款 , 记12分 , 处15日以下拘留 , 5年内不再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 , 驾驶证被吊销 , 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证的 。经判决 , 处拘役、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 被吊销驾驶证的 ,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并不得终生驾驶营运车辆 。判决后 , 判处拘役 , 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处十日以下拘留 ,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五千元罚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今 , 大型民营企业的用工要求甚至比国企严格得多 。所以 , 国企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神秘复杂 。想在国企工作 , 普通员工根本不需要政审 。即使是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 只要没有犯罪记录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 , 也可以在国有企业正常工作 。2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
宣传资料之一支持残疾人开车 。为广大驾驶员提供更大的便利 。——公安部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2010年4月1日生效 。为支持残疾人驾车出行 , 进一步提高为群众服务水平 , 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 , 公安部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 2006年12月20日发布 ,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以下简称91号令) , 并发布了《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条例〉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条例》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突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 , 保障残疾人权益 。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和支持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近年来 , 通过实施便民利民措施和修订部令 , 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汽车 , 满足了部分残疾人的驾驶需求 。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 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逐步放开、稳步推进的原则 , 111号令放宽了右下肢、双下肢等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 。二是进一步出台便民服务措施 , 方便群众申领驾驶证 。司机数量多 , 增长快 , 流动性强 , 社会面广 , 这一点更为突出以人为本;管理和服务理念 , 111号令进一步简化手续 , 为人们申请驾驶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增加了逾期换证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 , 解决了群众反映较多、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 。按照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的原则 , 减少了交通违法记分项目 。三是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 , 突出管理针对性 。目前 , 针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分较低、恶意换领驾驶证现象突出等问题 , 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记分制度 , 严格执行驾驶证换领程序 , 完善驾驶证核查办法 , 强化对驾驶人主观过错和严重后果的处罚 ,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修正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放宽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 允许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 。2003年9月 , 公安部出台了30条便民利民措施 , 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乘用车 , 满足了部分残疾人的驾驶需求 。2004年5月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和2007年4月修订实施的第91号命令 , 进一步扩大了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范围 , 在小型自动乘用车上增加了小型自动挡货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 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希望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政策 。2008年12月 ,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研究 , 本着逐步放开、稳步推进的原则 , 首先要解决右侧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及听力障碍者的用车问题 。11号令从下肢、手指、听力三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是允许右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 。被要求丧失右下肢或者双下肢 , 但可以自行乘坐的人员 , 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 。二是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申请驾照 。有规定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器后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 , 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三是放宽小型汽车驾驶条件限制 。规定右拇指缺失、指尖残缺的人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变速箱汽车 。二、明确具体管理措施 , 确保残疾人驾驶汽车安全出行 。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载客汽车的同时 , 如何保障残疾人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尤为重要 。借鉴国外通行做法 , 111号令规定了残疾人申请和使用驾驶证的具体管理办法:一是申请右下肢或者双下肢驾驶证的 , 应当通过省卫生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 , 并对其残疾程度、坐姿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项评估 。考核合格的 , 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小型自动乘用车 。二是为确保残疾驾驶人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条件 , 保障驾驶安全 , 规定持有残疾人小型自动乘用车驾驶证的 , 每三年和驾驶证期满时进行一次身体状况检查 。三是驾驶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时 , 应在车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 有利于其他交通参与者识别 , 提醒其他车辆注意礼遇 , 保障残疾人驾驶员在停车位等方面的优先通行 。三是推出新的便民服务措施 , 方便人们高效快捷地申请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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