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接地棒 接地棒用途( 三 )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故要求此类建筑不应超过 2 层 。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条文说明】
本条第 1~4 款为强制性条文 。儿童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
有关老年人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还应符合现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22的规定 。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在我国现行业标准《托儿所、 在我国现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也有部分规定 。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 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 ”主要指老年公寓、养院托所等中的人共活动主要指老年公寓、养院托所等中的人共活动主要指老年公寓、养院托所等中的人共活动场所 。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 范第 5.3.1A 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 条的规定 。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 。为有利于火灾时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种不同功能的场所混合设置所增加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范第 1.0.4 条、第 5.4.2 条的规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 。对于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 。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