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团队股权分配 创业团队股权分配方案( 二 )


成功的案例
火锅连锁店海底捞曾经是均等股权架构,张勇夫妇和施永宏夫妇占股各50%,后来引进了融资后,两方各47%左右,没有哪一方能说了算 。
比较强势的张勇让施永宏让出了18%的股权,非常幸运且成功地进行了股权架构的调整,相当于占有了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实现了对企业的控制权 。海底捞在股份内部转让后,资本进入就方便得多,有利于借助资本的力量,同时内部发展相当健康 。
注册资本、股权与股东权利
股东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书面约定(出资时间、方式、附条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可以被除名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
股权指的是基于股东出资义务在工商局登记的股权 。限制性股权指的是在某一方面有限制性,比如设计了股份绑定机制,兑现、转让、质押和处理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股票期权则针对企业员工,主要是激励核心员工、高级管理人员等 。
股东权利是复合型权利 。《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控制权和收益权) 。自益权主要包括股利分配、新股认购、股份转让、剩余财产分配权;共益权主要包括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 。股权权能可以分离,比如可以委托他人管理 。
基于股东权利,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比如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等)通常会列明股东共同出售权条款、优先认购权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提名权条款(比如阿里巴巴马云和他的合伙人制度)、优先分配权条款、反稀释条款、股东登记权条款、业绩补偿与业绩承诺条款等 。
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般而言,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所列:
公平原则:“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务必坚持并实践公平原则,创业合伙人对创业项目的贡献或潜在贡献与其持股比例显著正相关 。
效率原则:股权分配需符合资产专用性原则,股权架构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并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与经营管理效率 。
控制原则:在初始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及其之后的重大变动中,需要着重考虑创始团队对创业企业的控制权安排及保障 。这对于激发、维持创业团队企业家精神,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与经营管理效率都相当关键 。
资本运作:初创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要有利于后续的融资和IPO安排,以便借助资本和市场的力量快速发展 。
避免均等:尽可能杜绝糟糕的股权结构安排,比如55开,或者333之类,避免制度层面的先天不足,最好一开始就设定好 。
动态原则: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要在动态的层面符合资产专用性原则,在创业企业内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合理竞争,适时调整或改进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实现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相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