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提供劳务者在为承揽合同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 定作人和承揽人 , 到底谁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从事劳动生产时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近日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 判令承揽人和实际劳动人按5:5比例承担责任 。
【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承揽关系人身损害赔偿】2020年5月 , 任某准备在定远县永康镇街开办一家母婴生活馆 。因装修需要 , 任某通过朋友金某介绍 , 将该母婴生活馆的装修任务 , 交由包工头王某带人完成 。装修费用在任某与王某之间进行结算 。
5月底 , 在王某的带领下 , 夏某前往任某经营的母婴生活馆从事装修工作 。工程开始后的第二天 , 夏某在操作切割机工作时 , 因切割机发生反弹 , 夏某不慎被切割机割伤面部 , 导致面部大量出血 。夏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定远县总医院住院治疗 , 共住院 10天 , 花费医疗费 3910.36 元 , 出院诊断为:左面部贯通挫裂伤 。
出院后 , 经司法鉴定 , 夏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伤后误工期为90日、 护理期为30日、 营养期为45日 , 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 。夏某与任某和王某就此次事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 , 夏某诉至法院 , 请求任某、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任某将母婴生活馆的装饰装修工作交由王某带人施工 , 装修费用也由任某结算给王某 , 任某与王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 交付工作成果 ,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任某与夏某之前不认识 , 夏某是为王某提供劳务的工人 , 其因工作受伤所造成的赔偿责任 , 应由雇主王某承担 , 任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但夏某作为从事装修工作的人员 , 应当知道其从事工作的危险性 。而夏某在明知从事的系危险工作 , 却未在工作过程中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 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 夏某本身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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