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冉律师水平怎么样 律师事务所排名

案件介绍
2017年3月21日 , 吴女士与魏某经一房产经纪公司居间签订《房产房屋买卖合同》 , 约定将吴女士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魏某 , 同时魏某交付首付106万元 , 剩余10万房款于产权转移当日给付吴女士 , 期限定为产权证下达15日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 同时房主应在开发商交房两个工作日前将该房交付魏某 , 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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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称在涉案楼房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后 , 多次催促吴女士办理 , 但吴女士以购房合同原件丢失等为由拖延 , 导致自己迟迟不能过户 , 现主张解除合同 , 并返还首付款、服务评估费、违约金等诉求 。
吴女士不同意原告诉求 , 首先因开发商原因 , 本应在2018年12月31日交付的房屋 , 延迟到2019年12月31日才实际交付 , 并且自己在实际接收房屋当日 , 就已经交付给魏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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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自己虽不慎将涉案房屋合同丢失 , 但是期间一直积极配合魏某办理房产证等手续 , 不存在故意拖延的问题 。现在一切手续办妥 , 就等着房产中心下发房产证了 , 魏某无权解除合同 。
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 , 吴女士找到恒略律所 , 望帮助自己维权 。王冉律师在接到委托后 , 多次与当事人进行细致沟通 , 迅速确定案件焦点 , 并辅助当事人搜集房屋买卖合同、与开发商签署逾期交房补偿确认书、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等重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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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主张房屋已交付于买房 , 且房产证手续已办理完结 , 买房主张卖房违约、解除合同等诉求 , 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形 。且商品房基本功能是供买受人居住、使用 , 而非炒作、投机商品;买方购买房屋根本目的是占有、使用 , 卖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并不影响买方行使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涉案合同继续履行条件已经成就 , 买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
判决结果
【王冉律师水平怎么样 律师事务所排名】法院驳回原告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恒略说法
本案中 ,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 其约定内容较为全面 , 且合法合规 , 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即便是在新政策出台前签署 , 但结合法不溯既往、诚实信用原则 , 该合同仍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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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情况 , 涉案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已然成就 , 所以买卖双方还应继续履行合同为宜 。提示大家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 , 还要考虑全面、周到 , 必要时可找到专业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