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苏05民终1197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1-31
6.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生工伤时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青岛招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案例要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承担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案号:(2021)鲁02行终19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5-01
法信 ·司法观点
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的界定
一般情况下,职工只有一个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是工伤发生时职工的工作单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 。为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同)第三条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 。《规定》第三条概括的特定情况下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的规则,与民事法律的劳动关系和责任分配密切相关,从工伤保险角度对有关民事问题进行了完善和发展 。
一是形态多样的劳动关系 。
这涉及《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多重劳动关系和第(二)、(三)项规定的以单一劳动关系为基础的指派、派遣关系 。(1)多重劳动关系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关系的唯一性特征,劳动者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的,后面存在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劳务关系 。但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许多职工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等,同时这些职工又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不承认后者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依据这一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的同时存在 。那么,职工如果出现工伤,哪个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为此,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之吸收并上升为司法解释的内容:“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以单一劳动关系为基础的指派、派遣关系 。指派、派遣关系情况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的确定,主要考虑了职工与指派、派遣单位以及实际工作单位形成的双重工作关系,与第(一)项规定中的多个劳动关系存在区别 。职工与多个用人单位形成的多个劳动关系之间互相独立,无法区分主次,而在指派、派遣关系中,两个用人关系存在主次区别,职工与指派和派遣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是主要的、独立的用人关系,而与被指派或被派遣到的实际工作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是因指派和派遣而形成的次要的、附属的用人关系,不能独立存在 。另外,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的确定,除考虑以上因素外,还考虑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派遣单位为和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总的来说,《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总结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劳动关系形态,丰富和发展了劳动关系的理论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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