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湖北立法破解家庭教育难题( 二 )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相关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条例》还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师资培训内容。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家庭教育讲座等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对于实施违法行为但免于处罚的未成年人,《条例》明确,作出决定的单位可以会同妇联和教育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当学校、幼儿园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或违反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指导职责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条例》还将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确定为湖北省家庭教育宣传周,开展家庭教育相关宣传活动。
鼓励建立职工家长学校
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
《条例》规定,各单位和组织应当将好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鼓励建立职工家长学校,宣传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开展活动。
《条例》明确,支持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和开展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针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所具有的自身特点及存在的特殊困难。《条例》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制定关爱保护政策,组织开展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档案,会同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针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活动。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公益服务特别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为保障各项规定能够落实,《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家庭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刘志月)
【 学校|湖北立法破解家庭教育难题】(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