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孟子?公孙丑下》:“王如改诸 , 则必反予 。”
以上两例 , 第①例表示疑问语气 , 有人就认为这个“诸”是“之乎”合用的兼词 , 应当位于句末 。“之乎”中已有“乎”字 , 后面再外加一“乎”字 , 显然重复了 , 因此断定句末的“乎”属于误排的衍文 。②例的“诸”用于分句之末 , 也被认为是“之乎”合用的兼词 , “王如改诸”可译成“王如改之乎” 。但仔细斟酌 , 此分句并无疑问或感及的意味 。“诸”释为“之乎” , 语意无法跟下文连贯 。因此也有人怀疑句中文字可能排错 。
其实 , 这两例中的“诸”都不是“之乎”合用的兼词 , 而是与“之”相通 , 作为第三人称的代词“之” , 可以翻译成“他”或“它” 。几乎所有的古汉语字、词典都收录了这个义项 , 而且在许多古籍中都能找到用例 。用“诸”的兼词义来否定它的代词义 , 是不对的 。
再看以下一个现代的用例:
李存葆《〈高山下的花环)引子》:“他的事迹虽好 , 却一直未能见诸于报章 。”
此例中的“诸”字位于句中 , 有人认为它是“之于”合用的兼词 。既然“诸”本身表示“之于” , 那后面就不宜再去重复加一个“于”字 , 李存葆显然用错了 。
其实 , 这里的“诸”不一定当作兼词来理解 。据我所知 , 李存葆先生读过不少古代的典籍 , 对于“诸”可以作“之于”合用的兼词不会不知道 。“见诸于报章”本来应当作“见诸报章'但他这里写的是现代小说 , “见诸报章”的说法显得文言气过重 , 因此他便在“诸”字后面添上了一个“于”字 。古汉语中“诸”、“之”可以相通 , “见诸于报章”等于“见之于报章” 。这样理解 , 就不好说他错了 。
当然 , 我在这里为李存葆先生辩解 , 并不是提倡和鼓励这样的写法 。在当代的文学创作中 , 我还是主张尽量使用规范的白话文 , 而少用或不用那些半文不白的语句 , 但是有些老先生已经习惯了自己的语言表达方式 , 你很难禁绝他偶尔使用某些文言的成分 , 只能通过说理来加以引导 。比如“见诸于报章”这句话 , 我们可以不必说他用错 , 但为了使读者不致将“诸”的兼词义(之于)和代词义(之)互相混淆 , 引起阅读上的障碍 , 还是应当建议用“之”代“诸” , 将句子改成“见之于报章”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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