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钱不好赚了( 三 )


有知乎网友透露,P2P公司给的代言费是其他品牌市场价的10倍 。李艺对深燃表示,虽然没有直接接过这类代言,但根据他的从业经验来看,被曝出的这个“数据是合理的” 。
陈瑶还提到,一些明星会专门找微商品牌代言,费用不菲,而微商品牌也想转型,利用明星效应积聚人气,快速打开名气 。如此一来,现实情况则是,在高额代言费的利诱下,尽管明星名誉会有所受损,但对于此类代言却从未间断 。
在高风险高收益的情况下,总有明星团队愿意尝试 。在小果看来,现在如果还接这一类风险系数极高的代言,其实就与团队的价值观有关 。
明星代言翻车,能治好吗?在近期的舆论风向下,部分明星在代言这件事上更加审慎 。但在实际操作中,明星代言受到的约束还是有限 。新华社评马伊琍事件时就提到,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明知或应知”举证责任难等问题 。
在李维嘉代言翻车之后,一则《广告法》条款上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三年之内不得再代言”冲上热搜 。
这是在2015年就出台的《广告法》的内容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米新磊对深燃表示,《广告法》在明星代言中运用得较广的,是广告代言人不得推荐没有使用过的商品 。
他告诉深燃,目前能被代言的产品,绝大部分都是能使用的,要证明明星没有使用其实很难,“除非是李诞代言女性内衣这种情况” 。
《广告法》提到,在违背相关法规规定,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受到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三年之内不能够再代言广告 。

明星代言,钱不好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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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被外界视为严格的处罚条款,但米新磊表示,明星在对接代言时候,其在广告内容上很容易把责任规避掉 。原因是,“明知或者应知”不好界定,法律规定只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才能是虚假广告 。他提到,就目前而言,还尚未有明星因此条款受罚,被罚三年不能够代言的情况还没有出现 。
而在出现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主要承担责任的应该是广告主,艺人其实承担的是协助调查、配合追责等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有好几个责任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追全责 。被追责的人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要求分摊 。
以此来看,目前消费者去找明星维权,最大的作用就是利用明星人气引导舆论,很难做实际控诉 。
当然,明星们想在代言上完全规避风险也不太可行 。例如,有些明星在名称上不使用“代言人”,而是用体验官、推广大使等称呼 。米新磊解释,称谓在法律责任上是没有区别的 。
更为重要的是,近期《广告法》针对明星代言的条款被重提,米新磊称,除了法律角度之外,进一步规范明星代言的导向,占很大的作用 。
代言费不会好赚了 。
2021年4月,银保监会公开发布提醒,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
5月马伊琍事件后,新华社对明星代言频频翻车发表评论,两次点名马伊琍,提到“‘一纸道歉’难以承载频频被辜负的信任”,强调“代言不是‘一锤子买卖’,公众人物还需慎之又慎 。”
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今年2月,艺人李诞在微博上为一款女性内衣做推广时,使用的句子被判定为“文案内容低俗,有辱女性尊严”,李诞、其经纪公司笑果文化、广告代理公司海峡西岸(北京)文化,分别在6月、7月、9月受到广告处罚,李诞被罚没共计87万元,笑果文化被罚款20万元并没收广告费用,海峡西岸(北京)文化罚款40万元,并没收广告费用4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