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市发改委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 二 )


五、收、退费政策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 采取按季度或学期收费的 , 须征得幼儿家长同意 , 不得跨学期收取 。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 , 即时收取 , 分项列明 , 据实结算 。 校车服务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 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
幼儿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 , 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 。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 , 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 , 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超过一半的 , 当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不再退还 。
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
六、报销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园缴纳的保教费 , 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 。 计划外生育子女 , 一切费用自理 , 单位不予报销 。 幼儿家长可凭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月或按学期向所在单位报销保教费 。 企业和其他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报销标准 。 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保教费报销标准:入公办幼儿园的 , 保教费据实报销 。 入民办幼儿园的 , 保教费低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 , 据实报销;保教费高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 , 按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销 。
(二)报销以父母双方是否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依据 , 不受子女是否在本市入园影响 。 父母双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 , 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按规定标准各报销一半;父母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 , 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单亲家庭(含丧偶、离婚)及领养的 , 由抚养一方所在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 。
七、收费公示规定
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 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 , 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 , 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 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 , 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 , 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执行 。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 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 淄博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淄发改发〔2019〕185号文件同时废止 。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标准|市发改委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来源: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