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后如何计提折旧 如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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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怎样计提?折旧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 。
一、折旧范围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
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
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 。为了简化核算,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仍沿用了实务中的做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
内资企业比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
外资企业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 。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
二、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折旧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年折旧率 ÷ 12
根据年限平均进行折旧,这种方法优点在于简单,但不能只重时间,不能体现固定资产后期实际耗用的情况 。比如,前期不怎么用,而后期用得多,但平均法下就视同一样 。
2、工作量法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 1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从单位工作量的基础,来计提每期折旧,这种方法弥补了年限平均法不重强度的缺点 。但这种方法局限性较大,特别是对某些固定资产无法准确计算出单位工作量,容易受认为因素调整 。
3、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年折旧率 ÷ 12
4、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 × 100 %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
3和4属加速折旧法,前期多提折旧,后期越来越少,从而加快折旧的速度,使固定资产在有效期内得到补偿 。但没有考虑使用强度,单纯认为前期耗用大,后期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