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自营最怕客户投诉什么(附最有效的维权方&#( 二 )


而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则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
显然,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由于京东商城在“京东自营”标注上的“引人误解”或“信息披露不充分”,实际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
对此,朝阳法院也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
但更重要的是,在电商平台区分“自营”与“非自营”的前提下,本身基于用户对“自营”的产品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支持的信任和信赖,获得了较为突出的竞争优势,但是,电商平台与其关联公司“自营”销售者方面又通过不充分、不显著的信息披露,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
简单说,京东等电商平台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还对消费者的品牌信赖利益构成了侵害 。
京东、苏宁等网络交易平台到底应该对“自营”承担多大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与京东相关的几个公司主体之间关系复杂,其中,
【京东自营最怕客户投诉什么(附最有效的维权方&#】1)产品销售者京东海荣公司是由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独资注册,由张雱任法定代表人;
2)京东网站所属者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则是由刘强东、张雱、李娅云三个自然人于2007年4月4日出资注册的公司,由刘强东任法定代表人;
3)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则是由京东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0日出资成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由刘强东任法定代表人;
4)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仅在北京还出资成立三家子公司,涉及小额贷款等业务,均由张雱任法定代表人 。
因此,从法律上看,确实不能把京东自营与京东商城划等号,也就不能把刘强东跟京东划等号 。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标注“京东自营”的商品出现问题,京东商城网站就一概不负责任呢?
显然不是 。
首先,从合同法角度看,京东、苏宁、国美等电商平台在网站标注“XX自营”,作为商品介绍页面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应该认定属于交易协议的组成部分 。
由于此类标注方式具有“格式条款”性质,因为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如果对“XX自营”的理解或解释产生争议的话,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京东商城辩称“京东自营”非京东商城网站自营,对不知情的消费来说,应该按照消费者的通常理解来认定 。
其次,根据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保“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责任主体,既包括商品销售者也包括电商平台 。
而从京东商城所有者京东电子商务公司2016年遭受行政处罚记录来看,京东商城网站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被工商局处罚过两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