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二 )


“无需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 应当异地配建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有关配建成本单独计列 , 连同土地出让评估价纳入土地出让底价 。 ”
十、在第十八条增加一项 , 作为第八项:“未按照规定及时接收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
十一、将本条例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 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删除 ,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 , 将第十二条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详细规划”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