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小企业创业补贴 烟台政府扶持创业( 四 )


2、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中国银行存折复印件;
3、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4、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在校证明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 。
(五)说明
1、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以便核对;
2、申请人为创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非法人代表)的 , 需提供工商部门盖章确认有关公司股东相关证明 , 即《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认证的相关证明 。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 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公平竞争、扶持引导、优化环境、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 , 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制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 , 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发展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 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 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 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
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扶持:
(一)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
(二)民营经济组织规模升级;
(三)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四)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 。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 , 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 , 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 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 , 依法平等进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领域和公用事业领域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 民营经济组织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九条 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经济组织 , 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 , 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 , 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经济组织额外设置限制条件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 , 培育投资于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