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小企业创业补贴 烟台政府扶持创业( 五 )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 政府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支持 , 扶持民营经济组织融资和发展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与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 , 引导、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融资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经济组织信贷激励机制 ,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开发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 , 提高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比重 。
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投入 , 提高民营经济组织的申贷获得率 。
新发放公司类贷款审批过程中 , 禁止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规定 , 同等条件下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经济组织三方会商协调机制 , 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问题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健全金融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信息对接机制 , 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信用状况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用融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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