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孕产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的责任如何认定?

产妇在孕产过程中 , 如进行孕期、孕前检查 , 产前检查 , 甚至胎儿出生后 , 都与医院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 此时若发生异常状况 , 将对孕产妇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本期法信小哥聚焦孕产过程中医疗事故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 , 梳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专家观点及法律依据 , 供读者参考 。
法信 · 裁判规则
1.医疗机构在发现孕妇异常状况后 , 未告知其具有的危险性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 违反注意义务 , 致使胎儿丧失救治的机会 ,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闫国强等诉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作为专业的产科医疗机构在发现孕妇异常状况后 , 未告知其具有的危险性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 且未要求孕妇留院观察 , 未尽到对患者身体异常的注意及告知义务 , 致使胎儿丧失救治的机会 , 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案号:(2003)一中民终字第1034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产前诊断过错致使缺陷婴儿出生的 , 医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陈奕臻等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医院在产前检查及诊断中存有过错 , 致使孕妇生育缺陷婴儿的 , 产前检查夫妇可以医院侵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医院仅对与其产前过错诊断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
案号:(2009)渝五中民终字第815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0期
3.医院的不当医疗行为致受害人不育 , 构成对其身体权及生育权等的侵害——周美兰、洪永高夫妇诉常青乡卫生院行节育取环术告知取出实际未取出致其未能生育赔偿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到医院行节育取环术告知取出实际未取出致其未能生育 , 医院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 , 对受害人带来较大的身心痛苦 , 并构成对受害人身体权及生育权的侵害 ,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并应对其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3辑(总第41辑)
4.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 , 导致婴儿被偷 , 对婴儿被偷窃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 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阿衣古力?库尔班、艾热提?塔瓦库勒诉阿克苏市人民医院丢失婴儿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医疗机构在从事接生婴儿的医疗服务活动中 , 除了必须履行保护母婴健康、生命安全的义务外 , 还必须履行保护婴儿不被丢失的义务;医疗机构未尽管理职责 , 导致婴儿被偷 , 对婴儿被偷窃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 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第2辑
法信 ·司法观点
妇产科医疗事故的认定: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 达到特定的损害程度的 , 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推诿拒受危重患者、孕产妇 , 导致休克、难产、出血、胎儿宫内窒息、产房外分娩等 , 造成不良后果的 。
2.违犯操作规程 , 非紧急情况在手术室或产房以外进行手术、接生 , 发生不良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