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孕产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的责任如何认定?( 二 )


3.助产过程中 , 不按指征使用宫缩剂及助产手段结束分娩发生严重后果的 。
4.对产妇不按规定严密产后观察 , 过早把产妇移送病房引起软产道严重损伤、产后大出血、感染、婴儿产伤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
5.在手术、接生及其他诊疗工作中 , 不听从上级医师指导或下级人员建议 , 主观臆断造成不良后果的 。
6.操作粗暴 , 造成患者、产妇组织器官严重损伤、新生儿骨折、残废等不良后果的 。
7.不适当地快速输血、输液引起患者、产妇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的 。
8.使用宫缩剂指征不当或不严密观察导致子宫破裂 , 造成母婴死亡、残疾的 。
9.工作不负责任 , 粗心大意导致诊断或治疗错误给患者、孕产妇、胎儿、新生儿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 。
10.对未婚女性擅作内诊 , 使患者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 。
【医疗机构|孕产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的责任如何认定?】11.妇产科手术中不负责任 , 错摘子宫或卵巢 , 导致妇女内分泌功能、生育功能丧失的 。
12.出现差错、事故不及时报告、补救 , 发生严重后果的 。
13.病情复杂 , 因缺乏经验而发生误诊误治 , 或条件太差病情不允许转院而发生判断和处置失误 , 造成不良后果的 。
14.为抢救孕产妇 , 挽救母婴生命 , 紧急结束分娩过程中 , 由于动作幅度过大造成软产道、血管及有关脏器损伤导致不良后果的 。
15.在分娩助产中 , 由于技术条件所限 , 引起子宫破裂、新生儿产伤等不良后果的 。
16.由于技术原因导致患者脏器误摘或误治 , 给患者造成精神损害的 。
17.由于业务不熟练 , 导致刮宫或绝育手术中操作失误 , 造成患者子宫破裂或其他脏器受损的 。
18.由于医学知识不全面 , 婚前检查出现误诊 , 给被检查者造成精神损害 。
下列情况之一者 , 应认为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1.确因病情危重如胎盘早期剥离、自发性子宫破裂、羊水栓塞等需紧急抢救的患者 , 虽经认真治疗 , 精心手术 , 仍发生死亡或有不良后果者 。
2.在助产中观察仔细认真 , 但因患者配合不好或因会阴条件差(如外阴发育不良、发炎、水肿、肿瘤等);因急于抢救患儿或难产发生会阴三度裂伤 , 常规修补后 , 无不良后果属并发症 。
3.感染性流产、滞留流产 , 有手术疤痕的子宫或患者有恶性葡萄胎、绒癌、子宫体腺癌等患者 , 其子宫上原有病灶增加穿孔机会 , 已按操作规程刮宫仍穿孔属并发症 。
4.正常分娩、剖宫手术、盆腔内手术引起髂血管或下肢血栓形成或栓塞属并发症 。
(摘自李国光、高圣平主编:《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 造成患者损害的 ,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