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15部门发文: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哺乳期|15部门发文: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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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健委等15部门日前联合发布《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明确,婴儿出生后的前6个月,倡导纯母乳喂养,6至24个月的婴幼儿,在科学添加辅食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

《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是: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母婴家庭成员母乳喂养支持率达到80%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孕产营养门诊的比例不断提高;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所有应配备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全国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为着力构建母乳喂养支持坏境,《行动计划》提出,要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避免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及放射污染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行动计划》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

《行动计划》还明确,母乳代用品生产销售者不得向医疗机构推销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试点开展公益母乳库建设,探索捐赠母乳社会志愿服务机制,形成全社会支持母乳喂养的友好氛围和支持性环境。

附: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

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母婴权益,促进母乳喂养,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以提升母婴健康水平为目的,强化宣传教育、服务供给和政策统筹,维护母婴权益,强化母乳喂养全社会支持体系,进一步提升母乳喂养水平。

--到2025年,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母乳喂养促进工作机制,支持母乳喂养的政策体系、服务网络、场所设施更加完善。公众获取母乳喂养知识的渠道多样顺畅,健康素养明显提高,母乳喂养指导服务科学规范,母亲科学喂养主动行动,家庭成员和用人单位积极支持,母乳喂养率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