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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管理第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必须服从当地人口出生计划 , 并依照下列规定取得《生育证》后 , 方可怀孕、生育 。(一)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由女方(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 , 由男方)持结婚证、户籍或身份证明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 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 经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 , 报女方(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 , 报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 。
【二胎新政策还报孕情吗】(二)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由女方(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 , 由男方)持《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证明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 填写《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 经男、女双方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 , 附所有证明报女方户籍(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 , 报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 经审核同意后 , 按《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 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审批 , 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
(三)因独生子女病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女方为非农业户口的 , 经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审核后 , 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鉴定审批;女方为农业户口的 , 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医学鉴定 , 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审批 。(四)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经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审核后 , 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
第十四条 《生育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育龄妇女在《生育证》有效期内未生育的 , 须在年度末持原《生育证》和女方管理单位介绍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延签 。逾期未延签的 , 原《生育证》作废 。
持证三年未生育的 , 需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证 。第十五条 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或由本市所辖县和郊区、矿区迁入市内区或在本市所辖县和郊、矿区之间互相迁移 , 以及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已婚育龄妇女 , 在户籍迁移前已取得《生育证》的 , 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户籍迁移时未怀孕的 , 应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办理生育审批手续 。
(二)户籍迁移时已怀孕的 , 须在生育前持本市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女方管理单位证明及原《生育证》 , 生育第一胎子女的 , 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更换一胎《生育证》;生育第二胎子女的 , 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局更换二胎《生育证》 。未更换《生育证》而生育的 , 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的独生子女或第二个子女死亡 , 要求再生育的 , 须持有医院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 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属实后 , 收回原证 , 属独生子女死亡的 , 直接换发新证;属第二个子女死亡且符合条件的 , 重新办理生育审批手续 , 不再重新缴纳照顾二胎生育费 。
因故无法取得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的 ,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二人以上进行查验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凡被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 , 在领取二胎《生育证》前除另有规定的 , 应到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接受孕情检查 , 未孕的 , 由县级计划生育局签发二胎《生育证》 。第十八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申请生育第二胎子女的 , 从批准生育二胎之日起 , 须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和一孩假工资 , 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山区农民和井下矿工须退回其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后领取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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