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吴某参与保千里公司债发行出现问题,且涉及到后续的风险处置,因此华创证券并未批准或者同意吴某的辞职申请,且吴某对此表示理解;
第三,吴某和华创证券均确认,2018年3月1日后未发放工资;吴某在华创证券不向其发放工资的情况下,不但继续出勤5个月,还不向华创证券提出异议,不合逻辑;
第四,聊天记录说明,吴某对于华创证券是否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不确定,且吴某同意在华创证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这与其主张的正常出勤明显矛盾;
第五,吴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考勤异常邮件提出异议,也未能举证期在2018年3月至7月期间从事了哪些工作,明显不合常理 。
基于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华创证券无需向吴某支付5个月工资21.18万元和15.03万元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
“空中飞人”也需注意考勤
对于“投行民工”来说,由于其空中飞人的工作属性,打卡考勤大多并未严格执行 。然而在发生劳资纠纷时,“旷工”也成了业务人员最容易触发的违纪条件之一 。
对于吴某在此次诉讼中解释的工作状态,包括“经常外出及出差”、“自入职起即无打卡考勤要求”等,投行等一线业务员工可算是司空见惯 。而在公司拿出一份寥寥无几的考勤记录时,员工也很难有直接证据进行反驳 。
类似地,在近期券商与员工的劳务纠纷中,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举措屡见不鲜,这也成了券商员工提出异议的焦点所在 。
例如,此前德邦证券与其前任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曹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未经批准而累计旷工超过五日”,曹某遂与德邦证券对簿公堂 。在诉讼中,曹某自称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在岗位和从事的工作性质均具有特殊性,其经常外勤、加班,属于不定时工作状态 。德邦证券从未要求其如普通员工一样的日常考勤打卡,实际也从未对其执行考勤管理 。
同样,2016年2月,宝盈基金对其原督察长孙胜华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以“2010年11月份有16次无故未打卡、6次因故未打卡”等情况认定孙胜华存在旷工情形 。孙胜华自己则辩称,其作为公司高管,经常去股东会、董事会、证监会汇报工作,还要去上市公司调研、接待客户,公司并不要求其强行打卡 。
近年来,随着行业进入深耕细作阶段,各家券商的管理制度也趋向规范,“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一线员工业务模式也一去不复返 。在此背景下,弹性工作时间与旷工二者关系并不遥远,“空中飞人”需小心,切莫忽视公司管理规范 。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责任编辑:DF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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