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称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沈某表示其于2018年6月30日被清理出工作群后未有实质性工作,基本处于被隔离状态,期间也没有人通知其参与年度考核 。
法院判决中泰赔偿29.6万元
2019年2月1日,中泰证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OA系统上发起题为“关于与投行委中小企业金融部沈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 。同日,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工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表示因沈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2月3日,中泰证券工会复函人力资源部同意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2月11日,中泰证券向沈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又见劳动纠纷!公司称员工违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却被判赔偿29.6万】2019年沈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万元及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奖金6.86万元 。2019年5月14日,该委作出裁决:中泰证券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029.65元,驳回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泰证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已向沈某进行了《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的公示或告知,不宜认定该《办法》对沈某具有约束力 。
其次,该《办法》对违规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程序和处罚措施,但中泰证券并未提交《办法》所规定的对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书面调查报告、审议记录、申辩材料、界定级别及处罚意见等 。
一审法院认定中泰证券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并判决中泰证券支付被告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0万元、驳回中泰证券之诉讼请求 。中泰证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张依法改判中泰证券无需支付沈某赔偿金且一、二审诉讼费由沈某承担 。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责任编辑:DF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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