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未经监管部门许可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三 )


第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和销售系统;代理销售机构与理财公司实施信息系统联网,能够满足数据传输需要;
(三)具备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销售数据保障能力、管理机制和配套设施,能够持续满足理财产品销售和交易行为记录、保存、回溯检查的需要;能够持续满足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以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的数据需要;
(四)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设施;
(五)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等制度,以及满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需要的组织体系、操作流程和监测机制;
(六)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七)具备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制度;
(八)主要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
第九条 理财公司应当对拟委托销售的本公司理财产品建立适合性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审慎选择代理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 。理财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情况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规范性评估 。
理财公司开展规范性评估,需要调阅理财产品销售录音录像、交易记录以及相关制度文件等资料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作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向理财公司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相关的数据、信息和资料等 。
第十条 理财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专门的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等 。代理销售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理财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单及时调整 。理财公司不得因其他机构代理销售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
第十一条 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和理财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代理销售合作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财公司对拟委托销售理财产品和本公司制订的宣传销售文本出具的合规性承诺;
(二)双方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业务中止及后续服务安排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双方业务管理系统职责边界和运营服务接口;
(四)理财产品投资者敏感信息等资料的保存权限、责任和方式;
(五)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六)双方就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行为,各自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理财产品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八)代理销售机构和理财公司暂停或中止合作的触发条件及程序;
(九)代理销售机构承诺配合理财公司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实施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并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和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