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未经监管部门许可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未经监管部门许可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_原题为:银保监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摘要【《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6月27日起施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4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证券时报)
据银保监会5月27日消息,《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4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
暂行办法明确,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不得将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 。
全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是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办法》注重厘清理财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四是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责任,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对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管理 。五是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 。六是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管理要求 。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记,要求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易情况以及销售人员信息依规进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