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员工炒股 罚214万元!湖北证监局一日开出两张罚单( 二 )


相比2005年的《证券法》,2020年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此外,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证券法》明确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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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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