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差额支付承诺的法律性质和分析 差额支付承诺是什么意思?

差额支付承诺函又称为差额补足承诺函,是承诺人承诺对他人的债务到期后,若现金流的回款不足以偿付到期本息,由差额支付义务人负责承担差额的支付义务 。差额支付承诺明确载明了承诺范围、承诺期间、差额支付的条件、差额支付义务的承担、差额支付资金的偿还与追偿等内容,从实质意义上接近于保证担保 。
   民法典中没有定义差额支付承诺书,之前的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是空白 。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典〉第三十六条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债权人提出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意味着债权人要求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担保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含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加入债务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前两款第三方提供的承诺文件是担保还是债务 。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可见,根据本条的规定,差额支付承诺书有三种法律性质:
   一是保证;二是加入债务;三是单方面承诺 。
   具体来说,上述情况之一必须根据函的内容来确定 。公司出具的差额支付承诺书的法律性质一旦确定为保证,其法律效力必须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进行审查和确定 。
   典型案例:
   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9)万民初1506号(2020)万民终1009号(2021号)、最高法民申2775号】
   20182019年9月13日,正奇保理公司与中天恒公司签署了两份差额支付承诺,同意在上述应收账款到期日2019年3月12日,中天恒公司向正奇保理公司支付差额;中天恒公司违反差额支付义务的,中天恒公司应及时支付相应款项,每天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赔偿正奇保理公司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
   一审法院认为,正奇保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天恒公司的差额付款承诺已由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并符合其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中天恒公司的承诺无效 。正奇保理公司要求中天恒公司承担差额支付责任,无法成立 。
   二审法院认为,差额支付承诺是中天恒控股子公司青岛中天公司对债权人的担保,虽然担保未经公司相关机关决议,但基于中天恒公司与青岛中天公司之间的特殊利益,应确定担保行为符合中天恒公司的真实含义,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对《差额支付承诺》效力的认定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由于青岛中天公司未在到期日全额向正奇保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根据《差额支付承诺》,中天恒公司应对青岛中天公司逾期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
   后来,天恒公司拒绝接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万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正奇保理公司和中天恒公司签署了两份由中天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差额支付承诺 。中天恒公司声称不知道差额支付承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但未反对差额支付承诺的内容、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真实性,也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差额支付承诺,青岛中天公司是中天恒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正奇保理公司有理由相信上述差额支付承诺是中天恒公司的真实意图,应确定正奇保理公司已履行审查注意义务,属于善意对手 。中天恒公司主张其未公布本案涉及的担保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正奇保理公司仍与中天恒公司签订了差额支付承诺,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依据不足 。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实、纠纷和当事人的诉讼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典典典》实施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典典典>《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二款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典典典〉担保制度的解释属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本案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适用 。上市公司披露的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规范上市公司的外部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的外部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天恒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知道有关规定,应首先遵守,不得将违反规定的责任推诿为正规保理公司的过错,其担保责任不得因未披露而免除 。二审判决认定,差额支付承诺有效,不不当 。
   【分析差额支付承诺的法律性质和分析 差额支付承诺是什么意思?】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谓曲折,三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推理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值得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