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面上看,贞洁二字的本意无非是“正当纯洁”的意思,贞操就是保持这种正当纯洁的一种行为 。这个意义上的“贞洁”,既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也是男女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契约 。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社会生活中,贞洁的基本含义是:女子未嫁之前,不得接触除父亲之外的任何男性,以保证其处女的纯洁;女子出嫁后不得与丈夫之外的任何男性有任何接触尤其是性关系,直至其生命终结,这就叫“贞洁” 。
在这个基本意义上,进一步衍生出这样的含义:出嫁或订婚后,如果丈夫去世,该女子不得再嫁,也不得与其他异性有性关系,能保持至死者,称“贞节” 。在女子一生中,如果碰到性暴力,应立即以身殉节,如人死后身体未受“污染”,则为“节烈”或“贞烈” 。同时,在女子的一生中,应随时警惕,抵制来自外部的种种诱惑和来自内心的种种欲望,应把上述几方面要求化为自己毕生的行为准则,是为“贞操” 。当然,如果丈夫去世后,妻子能立即自杀殉葬,则是最高层次的“节烈” 。
林烈女原姓曾,福建同乐县人,嫁给当地人林朝汉之子邦基 。曾氏通文墨,能写诗,孝敬公婆,夫妻感情也不错 。后随林家迁居杭州,入籍仁和县 。
结婚12年,曾氏没有生育 。康熙中,不幸婆婆去世,丈夫林邦基悲伤成疾,临终时对曾氏说“我死了,你能不能跟我一起去?”曾氏含泪答应,但邦基仍睁眼不语,曾氏指天发誓,邦基才含笑而死 。
曾氏做了两副棺材,安置了邦基后,她几次上吊,都被家人救了下来 。公公林朝汉劝她,不听,于是告到了县令那里 。县令判令曾氏应该代夫行孝,并要求林家尽快为邦基立一个后人 。林朝汉拿了县里的判词,劝曾氏勿再寻死 。
曾氏说,公公还有其他儿子、媳妇,何愁供养 。她再次吞金自杀,又被救了下来 。林朝汉赶紧把事情再次告到县官,免得日后出事,自己承担责任 。县官令林家立即给林邦基立子嗣,并答应捐资抚恤,甚至要给匾预旌 。
林家将邦基兄子立为邦基之子,交给曾氏抚养 。几天后,曾氏自己写了状词到县里,说明县官命令我养亲育子,本是节孝两全之道,但公公另有几个儿子供养,养子的生父尚在,不需我来抚养 。
我一生很重承诺,已经答应陪丈夫一起去,怎么能在这样的大事上失信呢?县令回复说:“慷慨赴死易,从容守节难”,现在子嗣已立,不要因为小承诺废了大事,并捐资赠匾,大书“孝节双全”以彰其事 。曾氏不得已,只得暂时答应 。孝敬公公,善抚子嗣 。五年后,林朝汉病逝,曾氏与伯叔妯娌一起经办了丧事 。事后,曾氏说,这次我可以实践诺言了 。焚烧诗文旧稿,绝食14天而死 。
【清代女子极端的贞洁观 贞操意味着什么意思】统治者也把妇女的贞洁看得同男性的忠君一样重要 。“君为臣纲”和“夫为妻纲”是纲常伦理的基本原则,女子对丈夫的贞洁,男子对君王的忠诚,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原则 。这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皇帝要臣子尽忠,男人便愈要女人守节” 。所以,政府对于贞洁烈女的旌表,不遗余力,大肆宣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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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社会氛围下,发生了许多今人看来不可思议的事情 。一个典型的故事发生于道光十一年,这年因海水倒灌,江水泛滥,沿江各地洪灾多发 。安徽桐城也发生了水灾 。大水中,一女子躲避未及,水快要淹到腰部了,有一男子伸手救援,拉了一下女子的左臂 。
女子呼号大哭:“我几十年的贞节,怎么能让陌生男子污了我的左臂 。”抢下一起逃难者带的菜刀,将左臂砍下 。清人姚元之在记录这个故事时说,可惜不知道这女子的姓名,恐怕天下像这样“穷而贞者”还有很多(《竹叶亭杂记》) 。这个故事与元、明时期发生的贞女故事,颇有类似之处,都是在被男子偶然触碰一下后自杀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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