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林省产假多少天

1.吉林省长春市生孩子产假的休息时间有多久
法定产假98天 , 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 。
法律规定: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 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 , 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 ,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 , 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 , 按其正常工作对待 , 工资、奖金照发 , 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 , 单位同意 , 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 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 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42天产假 。

2017吉林省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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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 , 吉林省产假及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
产假 , 没有一胎与二胎之分 。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女职工产假期为98天 , 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 ,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 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 , 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 ,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 , 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 , 按其正常工作对待 , 工资、奖金照发 , 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 , 单位同意 , 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 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 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3.吉林省产假158天怎么来的
吉林省产假分为基础产假+延长产假 , 其中基础产假为98天 , 延长产假为60天 , 一共加起来158天 。

吉林省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是由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基础产假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额外增加产假组成:
1、基础产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42天产假 。
2、额外增加的产假: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 , 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 , 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