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5.深圳晚婚晚育产假到底是193天还是178天
第一胎的话是193天
2016年9月29日下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大幅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从原来的30日可延长至80日,由此女职工产假从128天增至178天,另外,广东省规定难产再增加30天,产假可达208天 。
现在可享受的假期为:
顺产:
98 天顺产假+
80 天奖励假=
178 天
剖腹产:
98 天顺产假+
80 天奖励假+
30 天剖腹产假=
208 天
与此同时,深圳之前规定的15天晚育假仍然有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
15 天 。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 。即已婚妇女
23 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照现行规定享受
15 天晚育假 。
所以现在深圳妈妈休产假的天数为:
1、生育一胎:正常产假
98 天 + 省条例规定奖励假
80 天 + 深圳条例规定晚育假
15 天
=193 天;
2、生育二胎:正常产假
98 天 + 省条例规定奖励假
80 天
=178 天;
3、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自行累加: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
6.深圳劳动法规定产假有多少天
深圳劳动法并未规定产假有多少天,深圳产假天数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得来的,国家法定产假为98天,广东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80天,共为178天,产假时间一般为分娩前半个月到生产后两个半月 。
法律分析
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时间一般为分娩前半个月到生产后两个半月,但在分娩前十五日开始休息并不是硬性规定,如果个人身体状况不允许,提前一点也是可以的,如果身体状况良好,也可推后一点休,不管提前多少天休,前提要先与公司商议达成一致 。同时符合难产情况的,由医生开具难产证明可增加15天难产假,同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据广东省地方相关法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广东在此基础上增加80天,共为178天 。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不可借机降低其工资,女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也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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