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大雨 大泽乡起义的领袖陈胜是哪里人?( 五 )

赘子犹今之典身,立有年限取赎者,去奴婢尽一间耳 。秦人子壮出赘(中略),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 。——《潜研堂文集》
赘婿的由来,起初是平民将子嗣抵押给豪族,到期之后如果无力为之赎身,那么这个儿子就会沦为主家的奴隶 。
主家以婢女为之婚配,主、仆间形成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类贱役便被称为“赘婿” 。赘婿和亡命一样,都会造成国家人力资源的流失 。因为沦为奴隶之后,他就不可能再是从事耕战的国家公民,而变成了豪族的私役 。
遥想春秋晚期,鲁国“三桓”、晋国“六卿”以及齐国田氏,这些世卿豪族所以能倾覆公室,予取予求,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就是把公室控制的公民转为卿族控制的隐民 。
鉴于前代的覆辙,商鞅在秦孝公时主持变法改革,特意为此订立了两条制度:一是有两个及其以上成年子嗣的家庭如果不及时分家,要加倍征收赋税;二是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贵无所芬华 。
这两条措施的基本精神正是要隔绝普通农户与封建领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创造出更多独立的小农家庭,以扩大政府征用人力、征收财税的来源 。从这个角度去看待赘婿行为,它实际上是在开历史的倒车——主动放弃自耕农的独立身份,重建与豪族领主的依附关系,所以无论是秦朝还是承袭秦制的汉朝都会对这类人施以惩罚 。
至于谪戍的第四类人——商民为什么被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我们也可以从创造小农家庭、维护小农经济的角度去求得解释 。对脆弱的小农经济来说,最大的威胁无外乎两样,一是封建领主的势力压迫,二是商贾金钱的肆意盘剥 。
农民受到商贾的剥削,离弃农村,另寻轻便有利的生活方式,如果任由这样的趋势愈演愈烈,那耕战立国的基本国策还如何推行?将商民纳入谪戍之列,正是重农抑商、打压商民的手段之一 。
犯官、亡命、赘婿和商民,以上这四类人群应该是秦、汉谪戍制度最初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 。因为这四类人会在不同程度上侵蚀国家权力基础,造成社会混乱,所以才会把他们纳入谪戍这类行政处罚的范围之内 。
《史记》载:
(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 。——《史记·秦始皇本纪》
公元前214年,秦始皇谪戍逃籍者、赘婿和商民前往边地,这应该是谪戍范围尚未扩大前的常态 。那谪戍的范围后来为什么被扩大了呢?这多半是由于国家的兵源紧张和财政困难造成的 。
即以秦朝为例,到秦始皇末年,秦朝驻守北方长城沿线的常备兵力在30万人左右;南下略取桂林、南海和象郡又派出了50万人;至于工程浩繁的骊山大墓和阿旁宫,所需劳力约在70万人上下 。
除此之外,还有修建秦直道等其他徭役,以此推算,秦朝服役的人口总数估计高达200万人,而此时全国的总人口也才不过2000万人 。恨不能10人当中就得有1人服役,光靠征发犯官、赘婿、逃籍者和商民显然不敷所用,于是谪戍的范围便被扩大了 。
之所以不使用正常的徭戍而要以谪戍的名义将更多的无辜者滥入其中,是因为谪戍本为处罚,是无偿戍边,戍守者在戍边期间不但不享受军功爵制的优待,而且谪戍期也不能冲抵他本应服的徭役 。换言之,只有扩大谪戍而非徭戍范围,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政府征用人力的成本 。
于是乎我们看到,那些只是曾为商民的人,甚至是父、祖辈才做过商民的人,只因为个人经历、血缘关系这样荒唐的名目便被枉施谪戍之罚 。这哪里还是正常的行政处罚?明明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所以晁错说“发之不顺,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