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约定的终止条件应当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时间都不能作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 。对用人单位来说,主要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种事件,如生产线报废;对职工来说,主要是个人的某种行为,如出国定居考上大学或在社会上打架斗殴,经批评教育不改,其劣迹反复出现等 。
三、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情况 。如果是劳动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出现的事件或行为,就不能作为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是指不能确定的情况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即可以预见到的,但不能是事先预谋的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把本单位主观制造的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 。例如,机构合并、人事调整等 。
四、约定终止条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特点 。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目的是要在这种条件出现时终止合同 。因此,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因为不同性质的生产性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遇到的情况在一些经营单位是不可能出现的,如果把本单位生产经营中根本不可能遇到的情况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约定条款根本出现不了,约定的终止条件就失去了意义 。
五、约定终止条件要兼顾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情况 。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可能出现某些客观情况,导致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又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既要把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情况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也要把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行为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例如,企业聘用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中,有的业务能力不差,工作业绩尚佳,也没有违纪问题 。但是,其性格和工作作风与其他员工不合,多数员工都不肯与其合作一同共事,甚至表现出离职倾向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无法继续使用该职工,但又不能解除合同,针对这类问题,可以考虑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劳动合同即可终止 。具体条款可表述为:乙方(员工)履行职责期间,经年度工作总结或职工***评议,有一半以上员工不肯继续接受其领导或与其共事,其履行职责出现危机的,劳动合同终止 。
无固定期合同不是终身合同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员董林:
具体到该案例中某国有服务性企业提出的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三个条件,本人认为,前两个条件都带有企业单方主观意志的行为,不符合客观情况,作为终止条件不妥 。拿第一个条件来说,在工作中企业一方完全可以自主地把单位一个部门的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这就是说,当单位想终止合同时,就找一个专业公司把部门工作包出去,而不想终止合同时,则不找专业公司包业务 。从第二条看,似乎条款本身不够明确,表述不准 。如果企业实行的聘用制属于单位行政的用人自主权利,行政领导人有权决定聘用或不聘用 。当企业想终止合同就解聘;如不想终止合同就继续聘用 。如果企业的聘用制实行由***评定,由群众决定,这一条作为终止条件是可行的 。第三个终止条件没有问题 。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所规定的一种合同期限,在《劳动法》实施初期的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保护中老年职工的利益、稳定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时至今日围绕签订和履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在全国范围内较为集中的出现,也反映出该项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深思 。年将是《劳动法》实施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较为集中的一年,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畏惧思想很难改变,另一方面是随着企业对部分有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终止行为,一部分合同即将到期的中老年职工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企盼和对用人单位依赖心理的加重,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论无疑将越发激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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