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否属于法定条件( 九 )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 。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 。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 。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 。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
篇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能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能约定
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 。同时,在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原有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 。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 。
一、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
二、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还包括: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
篇7: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