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分为哪几种 民法典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

阅读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得以在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行使法定解除权 。
从上述条文可看出,通常需以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或者存在不可抗力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况下,方可赋予守约当事人法定解除权 。若无法证明对方存在根本违约等情形,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
裁判要旨
当事人虽然存在瑕疵履行,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根本违约的,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若单方解除合同,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案情简介
一、2011年7月27日,原博斯腾公司、盈德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约定共同组建由博斯腾公司控股的“合资公司”,建设丁辛醇项目 。
二、2011年11月28日,永盛泰公司与盈德公司对原博斯腾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后的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公司,即博斯腾公司 。
三、2012年1月10日,各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各方应严格履行相关协议,未经相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解除合同,如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终止、解除,则构成违约 。
四、2013年4月9日,盈德公司向永盛泰公司、博斯腾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决定解除《供用气合同》《合资经营合同》《增资协议》,并退出博斯腾公司丁辛醇项目 。同年5月2日,永盛泰公司、博斯腾公司回函称:盈德公司擅自单方退出项目、解除合同违反约定,构成违约 。之后,项目终止 。
五、2018年10月,博斯腾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盈德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要求赔偿约定违约金 。盈德公司辩称博斯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
六、上海高院一审判决盈德公司构成违约,案涉《供用气合同》于博斯腾公司的起诉状送达盈德公司之日起解除,即2018年11月16日解除 。盈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七、最高法院二审认为盈德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博斯腾公司存在根本违约情形,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供用气合同》解除原因及解除时间的认定,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做出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博斯腾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 。盈德公司上诉博斯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各项理由:获取丁辛醇专利技术及丁辛醇主装置建设问题均未约定具体时限;设立煤气化公司并非博斯腾公司的单方义务;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事项,博斯腾公司仅负有协助义务 。最高法院认定,盈德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博斯腾公司的前述违约导致项目无法履行,不能得出博斯腾公司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 。
第二,盈德公司单方中止履行构成违约 。由于盈德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博斯腾公司存在违约,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因此,盈德公司单方提出终止履行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博斯腾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
第三,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 。盈德公司上诉主张关于案涉合同自博斯腾公司收到《工作联系函》之日解除,最高法院不予认可,因本案为博斯腾公司提起诉讼,故认定一审起诉状送达盈德公司之日即2018年11月16日案涉合同解除 。
实务经验总结
第一,在实务中,应当注重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并信守约定,避免违约 。本案中,盈德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后,未遵守合同约定,擅自单方解除合同,致使博斯腾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巨大损失 。盈德公司最终自食恶果,承担了巨额的违约赔偿金,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