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分为哪几种 民法典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 三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如下:
关于案涉《供用气合同》解除原因及解除时间的认定问题 。盈德公司主张,因博斯腾公司根本违约,其向博斯腾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单方提出终止履行案涉《供用气合同》,其行为系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为此,盈德公司提出了多项理由 。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关于博斯腾公司未获取丁辛醇技术专利问题 。关于获取丁辛醇技术专利事宜,仅在2012年8月14日会议纪要中有所记载 。该会议纪要对盈德公司要求博斯腾公司尽快与英国戴维公司签订丁辛醇专利转让商务合同进行了说明,此后关于博斯腾公司取得技术专利的具体时限,双方并无进一步约定 。案涉多份文件、协议中亦未见关于博斯腾公司不能取得专利技术的责任承担和后果的约定,盈德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就技术专利问题向博斯腾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 。盈德公司据此认为博斯腾公司未取得专利技术构成根本违约,缺乏证据证明 。
(二)关于博斯腾公司未设立煤气化公司问题 。博斯腾公司、盈德公司关于设立煤气化公司的约定主要体现在2011年1月21日《合作框架协议》中,即“双方同意,盈德公司与博斯腾公司成立丁辛醇项目煤气化装置的合资公司,该合资公司总投资约为7.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盈德公司出资比例为60%即1.8亿元人民币,博斯腾公司出资比例为40%即1.2亿元人民币” 。根据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该约定并未体现设立煤气化公司系博斯腾公司的单方义务 。此后,博斯腾公司、盈德公司再无关于设立煤气化公司的书面约定 。此外,根据盈德公司所述,设立煤气化公司属于案涉丁辛醇项目的第二环节 。而盈德公司一审中提交的《丁辛醇项目流程、所需设备、义务主体及完成情况示意图》表明,第二环节的投资主体是博斯腾公司、运营主体是盈德公司 。因此,博斯腾公司是否是设立煤气化公司的单方责任主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盈德公司关于博斯腾公司没有设立煤气化公司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 。
(三)关于博斯腾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问题 。2012年1月10日《补充协议》约定,将《供用气合同》附件I第2.1条“用气方应帮助供气方获得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如果不能获得上述手续,则供气方可不执行本合同且不构成违约”修改为“用气方协助供气方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 。据此,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事项上,博斯腾公司仅负有协助义务 。盈德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项目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系因博斯腾公司未履行协助义务所致,故其以此为由主张博斯腾公司违约,缺乏事实依据 。
(四)关于博斯腾公司未建设丁辛醇主装置问题 。案涉《供用气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未对博斯腾建成丁辛醇主装置的时间作出约定,且盈德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博斯腾公司提出过丁辛醇主装置的建成时间问题、博斯腾公司在丁辛醇主装置的建设上存在迟延问题,其在诉讼中以博斯腾公司迟延履行丁辛醇主装置建设为由,主张博斯腾公司违约,显然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