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分为哪几种 民法典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 四 )


综上,盈德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博斯腾公司存在根本违约情形,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盈德公司向博斯腾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单方提出终止履行案涉《供用气合同》,违反了2011年12月15日《补充协议》关于“未经相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退出丁辛醇项目,也不得擅自解除《供用气合同》《合资经营合同》《增资协议》”及2012年1月10日《补充协议》关于“永盛泰公司、博斯腾公司、盈德公司在合作期间应履行补充协议及各自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合资经营合同》《增资协议》,未经相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解除”的约定,致使博斯腾公司订立案涉《供用气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因博斯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盈德公司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博斯腾公司起诉状送达盈德公司之日即2018年11月16日为案涉《供用气合同》解除时间,并无不妥 。盈德公司关于案涉《供用气合同》于博斯腾公司收到2013年4月9日《工作联系函》之日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案件来源
山东博斯腾醇业有限公司与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37号】
延伸阅读
有关合同的法定解除权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
裁判规则一: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从义务,属于履行义务有瑕疵,但不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东原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国华礼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11号】中认为,关于国华礼品公司未办理国华礼品城一期项目抵押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 。对该问题的主要争议是对《国华礼品城二期项目合作协议》第2.4条如何理解 。《国华礼品城二期项目合作协议》第2.4条约定:“甲乙各方共同确认,乙方通过项目公司或乙方(含乙方关联方,下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协议共管账户支付6亿元……在上述6亿元转账至共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配合办理:(1)甲方一提供书面保证担保;(2)甲方二办理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3)甲方二出具国华礼品城项目地块一期房屋建筑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顺位抵押的书面承诺 。自甲方配合完成上述所有担保和书面担保承诺之日起,共管账户解除共管 。在合作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且抵押给乙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各方共同配合办理:(1)解除甲方二100%股权质押;(2)解除甲方一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3)撤销国华礼品城项目地块一期房屋建筑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顺位抵押的书面承诺” 。
第一,从《国华礼品城二期项目合作协议》内容来看,“甲方二出具国华礼品城项目地块一期房屋建筑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顺位抵押的书面承诺”,此句的宾语是“书面承诺”,而“国华礼品城项目地块一期房屋建筑物”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顺位抵押”是“书面承诺”的定语,是用于说明、限定“书面承诺”的 。因此,原审根据文意理解,认定该项合同义务是要求国华礼品公司出具书面承诺,而非办理国华礼品城一期项目房产抵押并无不当 。东原毅安公司主张国华礼品公司在《国华礼品城二期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是办理房产抵押而非单纯出具《承诺函》的理由不能成立 。
第二,本案已查明,2017年4月15日国华礼品公司向东原毅安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以汉正广场项目一期所有未售资产为东原毅安公司办理顺位抵押手续 。东原毅安公司亦于2017年11月9日向国华礼品公司出具了《关于要求立即履行国华汉正项目二期未尽事宜的催告函》,该函载明,“我司在收到上述函件后,立即解除对贵司共管户的6亿元资金共管” 。所以,从东原毅安公司在国华礼品公司出具《承诺函》之后解除共管账户的行为来看,表明其亦认可2.4条中国华礼品公司的义务是出具书面承诺,而非办理顺位抵押 。故原审认定《承诺函》系《国华礼品城二期项目合作协议》的从合同、办理顺位抵押为国华礼品公司的从义务而非主要合同义务亦无不当 。东原毅安公司关于《承诺函》与《国华礼品城二期项目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 。